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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庭 · 民法典第1483条 · 误导性标识 · 民法典第1500条 · 玩具 · 第28类

QUAN GUAN 并非误导:变更申请人如何挽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商标注册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撤销对第 2024709412QUAN GUAN 商标申请的初步驳回(第 28 类):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下互联网证据不足,依据第 1500 条将申请人变更为 Shantou Quanguan Culture Co., Ltd. 消除了消费者对生产者产生误解的风险。

2026年6月26日
QUAN GUAN 商标注册——第 2024709412 号,第 28 类玩具及拼装套装,俄罗斯专利商标局

模块一、核心要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庭认定,商标局审查部门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的初步结论缺乏依据,因为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争议标识由他人使用。
  • 申请标识与市场上使用的标识相同本身并不自动构成驳回注册的法定理由;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解的风险。
  • 合议庭对审查所依据的互联网来源进行了批判性评估:部分链接无法验证,部分链接未包含有关生产者的信息,因此该类材料被认定为不足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00条第2款的规定变更申请人信息,并将标识注册权转让给争议标识的实际使用人——Shantou Quanguan Culture Co., Ltd.,对争议结果具有实质意义。
  • 变更申请人后,合议庭认定该标识不具有误导性,故撤销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确认该商标注册予以准许。

模块二、法律分析

争议标的与初步驳回

本案行政争议的标的系对申请用于《商标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商品的「QUAN GUAN」标识是否具备可保护性的评估,具体从是否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国家注册驳回理由的角度进行审查。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最初认为,申请标识复制了另一经济主体商业使用的标识,因此能够使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形成错误认识。该结论所依据的信息系从公开互联网来源中提取,其中提及「QUAN GUAN」标识适用于拼装玩具及玩具类商品。

证据材料与误导性标准

然而,后续的行政审查程序展示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评价方面具有原则性意义的重要立场。合议庭认定,审查部门所使用的互联网材料并非全部具备可采性和可验证性的特征。部分来源无法再现,另一些来源未包含能够识别具体商品生产者的信息。因此,该类信息不能被视为证明特定主体实际使用该标识的适当证据。

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与《商标国家注册法律意义行为依据文件之起草、提交及审查规则》第37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规范旨在防止对能够使消费者对商品属性或者对生产该商品的主体产生不实认知的标识赋予法律保护。

合议庭特别强调,误导性标准并非形式性标准,而是实质性标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非流通中存在近似标识本身,而是存在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联想的客观可能性。

变更申请人与裁决结果

本案的关键情节系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00条第2款对申请材料进行变更。在行政程序过程中,申请人信息得以变更,使得注册权变更为由在经济活动中实际使用该标识并被认定为相关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进行申请。此外,还提交了相关公司的同意书以及对原申请人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公司关联关系的确认文件。

鉴于上述变更,合议庭得出结论认为,推定的消费者联想不再与商品的实际来源相矛盾。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所规定的障碍已被消除,原驳回决定丧失法律依据。异议获得支持,驳回决定被撤销,申请号第2024709412号商标的注册被认定为应予准许。

模块三、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评论

本案裁决的实践意义首先在于外国申请人和使用统一品牌但未建立正式化的个性化手段权利归属架构的公司集团。

在实践中,当申请人与消费者所知晓的商品生产者——即实际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不一致时,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继续积极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的驳回机制。然而,本案表明,此类驳回并非终局性的,在申请进行适当的程序性处理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克服的。

我们提请注意的是,企业的重大风险不仅产生于存在专有权冲突的情形,还产生于缺乏适当制定的品牌持有集团内部架构的情形。如果生产者、被许可人、出口公司与申请人为不同主体,则缺乏相互关系的书面确认可能导致标识被认定为具有误导性。

对权利人的建议

  • 在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之前,预先对标识的权利链进行审计:确定品牌的实际使用人,固定公司关联关系,办理同意书、许可安排或者注册权转让协议;
  • 如果已经收到驳回决定,则应当分析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00条利用变更申请人机制的可能性;
  • 预先形成标识使用的证据材料库——互联网链接不具有真实性推定效力,应当对其可访问性、来源可识别性以及能否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独立核查。

在能够通过变更注册主体或者确认品牌属于相关生产者来消除误导消费者风险的情况下,类似争议的前景较为有利。在缺乏此种关联的情况下,驳回决定得以维持的可能性仍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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