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核心论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最初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以与在先注册的第 814276 号商标构成近似至混淆程度为由,驳回了第 2023824014 号申请项下标志的注册申请。
- 申请人未对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关于标志近似及商品与服务同质性的结论提出异议,但援引了随后将引证商标的专有权转让给其自身的事实。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认定,专有权转让给申请人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规定的障碍已不复存在,因为冲突的标志集中于同一权利人手中。
- 在审理争议时,合议组复述了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 2015 年 7 月 20 日第 482 号令批准的《规则》第 41–45 条所规定的标志近似及商品同质性评估标准。
- 申请人的异议被满足,俄罗斯专利商标局 2025 年 10 月 28 日的决定被撤销,第 2023824014 号申请项下的商标应予国家注册。
第 2 部分:法律分析
初步驳回与法律依据
联邦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的本意见,从后续将冲突的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集中于同一人的角度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的角度来看,具有研究意义。
争议源于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拒绝对 MEDCAPITAL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就第 05、10 类商品和第 35 类服务提交的第 2023824014 号组合标志申请进行国家注册。拒绝理由是在先注册的第 814276 号商标,该商标被认定在相同或同质商品和服务上构成近似至混淆程度。
在作出初步决定时,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依据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禁止注册与他人在先有效且在相同或同质商品上受保护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至混淆程度的标志。相应的法律构造旨在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并确保专有权民事流转的稳定性。
近似性标准与申请人策略
合议组还复述了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第 482 号令批准的《商标国家注册法律意义行为相关文件的起草、提交与审查规则》第 41–45 条的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应根据语音、图形和语义标准的综合判断来评估标志的近似性,而商品同质性的结论应基于消费者是否可能形成商品源自同一来源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实际上并未质疑审查员关于标志近似和商品同质性的结论。相反,异议的论点完全建立在拒绝决定作出后引证商标法律状态发生变化的基础上。
根据合议组的认定,依据 2026 年 1 月 26 日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簿公告,第 814276 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即为申请人公司本身。因此,在审理异议时,两个标志的专有权集中于同一人。
权利集中与驳回撤销
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得出结论,不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所规定的阻碍申请标志注册的情形。该结论基于所涉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性质,该规定仅旨在防止民事流转中不同主体的专有权发生冲突。在权利人相同的情况下,从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角度来看,混淆风险客观上不存在。
从实践角度来看,本意见确认了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一贯的行政做法,即随后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能够消除先前发现的注册障碍。在此,妥善记录专有权转让的文件证据并将相应信息录入国家商标注册簿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本案还展示了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行政复审决定的程序特性。尽管初步拒绝在作出之日是合法的,但随后法律上重大情势的变更被认为足以构成通过异议程序撤销该决定的依据。从而确认了合议组在评估标志的可保护性时,不仅考虑申请日的法律状态,还考虑争议审理时的现行注册簿状态。
实际上,合议组通过将专有权集中于同一主体的方式,实现了克服相对驳回理由的法律模式,这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关于专有权处分自由以及知识产权客体民事流转允许性的基本原则。
第 3 部分: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的评论
本评论所涉法律立场对于实施产品线扩展或品牌组合整合战略的权利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
在实践中,申请人因在先注册的近似标志存在而遭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驳回的情况相当普遍。在此类情况下,收购引证商标往往是克服驳回的最有效方式,特别是当争议标志在同一个商业项目中使用或涉及相邻市场领域时。
我们提请注意,关键因素并非仅在于签署转让协议这一行为,而在于该专有权转让在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的妥善国家注册。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商标注册簿之前,相应权利不视为已转移给受让人,这可能导致相关申请注册的障碍持续存在。
对企业的战略选择
- 收购引证商标;
- 签订共存协议;
- 修改申请标志;
- 分割商品和服务清单。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表明了在品牌推向市场阶段即进行全面的商标审计的必要性。如果在早期阶段发现潜在冲突,建议提前评估上述各项可能性。
对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而言,此类争议同时创造了商业机会。存在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注册,显著增强了在先商标持有人的谈判地位。同时,在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试图恶意阻碍注册,可能导致后续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从而带来法律保护被挑战的风险。
另建议考虑时间因素。在本案中,申请人在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成功消除了障碍。然而在实践中,转让交易的冗长办理过程可能导致标志丧失商业意义,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平行冲突。
在专有权转让获得妥善文件确认的情况下,类似争议的前景总体上对申请人有利。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在此类情况下的行政实践相当一致:权利集中于同一主体后,相对驳回理由通常被视为已消除。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此类机制不会自动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即使收购了近似商标,也无法克服与例如标志缺乏识别性或其违背公共利益相关的障碍。
相关文章
更多关于商标异议、转让与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实践的 IPPRO 中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