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核心论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驳回了针对第 979738 号商标法律保护提出的异议,并因未能证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规定的理由而维持注册有效。
- 合议组确认,更早使用近似标志本身并不证明争议标志能够就商品制造商误导消费者。
- 认定标志具有误导性需要综合证据:商品实际投入民事流通,以及在相应消费者群体中形成标志与特定生产者之间的稳定联想联系。
- 异议人的利害关系仅在第 05 类商品和相关第 35 类服务方面得到认定;就第 03、29、30 和 32 类商品而言,此类利害关系未得到确认。
- 互联网材料和关于品牌国际知名度的信息被认定为不充分,因为缺乏商品流通日期、在俄罗斯联邦的销售数量、广告活动以及俄罗斯消费者认知的证据。
第 2 部分:法律分析
争议标的与法律依据
本案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作为基于误导消费者关于商品制造商的标准而质疑商标法律保护的独立理由的角度来看,具有研究意义。
行政争议的标的是一名外国权利人对第 979738 号组合标志注册提出的异议,该标志包含文字元素 "NATURES SUPREME" 和以风格化字母组合形式的图形元素。异议基于异议人拥有近似标志的国际注册,以及关于相应品牌在专业产品市场上早已形成商业声誉的主张。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认为,对标志可保护性的法律评估应考虑到争议商标的优先权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现行规定,以及规范个性化手段注册的附属法规。
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与证明标准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的适用界限。根据该规范,含有能够在消费者中形成关于商品或其制造商的虚假认知的元素的标志不得注册。
合议组确认了一贯的做法,即不能仅仅因为存在更早的标志,甚至该标志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存在商业使用事实,就推定会误导消费者。要确定该理由,必须证明在相关消费者群体的认知中,标志与特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稳定的联想联系。
对证据基础的评估方法也具有重要意义。所提交的对市场平台、公司网站和社交媒体页面的引用被认定为不充分。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指出,互联网来源本身并不能确认产品的实际流通量、标志使用的地域普遍性、推广强度或俄罗斯消费者中的认知度。缺乏关于销售持续时间、营销投入、销售统计、消费者行为研究以及标志知名度的其他客观指标的信息。
合议组实质上重述了关于误导性争议的高证明标准:保护不是授予品牌优先权这一事实本身,而是授予经证实的商业存在和市场对相应标志的既定认知。
第 1513 条下的利害关系与裁决结果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3 条第 2 款规定的异议人利害关系标准被赋予了特别意义。合议组实际上按《国际分类》类别划分了允许的行政异议范围。利害关系仅在与异议人已确认使用近似标志的真实意图和存在商业活动有关的那些商品和服务方面得到认定。就其他类别而言,此种联系未被证明,从而排除了在相应部分审理实质请求的可能性。
上述方法展示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其他条款规定的混淆理由与标志虚假或误导性性质这一独立理由之间的区别。后者不仅需要确定标志的近似性,还需要确认消费者联想的效应。
第 3 部分: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的评论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的本立场首先对于没有制定正式的使用证明策略而将品牌推向俄罗斯市场的外国权利人和公司具有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一种错误的假设,即拥有国际注册、积极的互联网推广以及通过市场平台的销售会自动在俄罗斯形成足够范围的法律保护。本案表明恰恰相反:行政机构评估的不是品牌的全球知名度,而是标志与俄罗斯消费者之间存在可证明的联系。
对于权利人而言,主要风险在于,如果品牌在俄罗斯联邦的使用没有伴随商业存在证据的积累,则可能失去阻止近似标志注册的能力。我们建议提前构建证据档案:供货合同、销售文件、营销活动信息、广告账户数据、市场平台统计数据、媒体计划、认知度研究以及分销文件。
对于潜在的被告,本决定确认了对方仅引用网站、社交网络和关于国际知名度的一般性声明不足以终止法律保护。
我们另外提请注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3 条下的利害关系问题。在实践中,建议提前将异议的范围与异议人实际的业务概况相匹配,并分别就每个《国际分类》类别确认使用该标志的意图。试图在自身业务领域之外质疑注册会显著降低程序前景。
类似的争议很可能将继续通过提高标志知名度和消费者联想的证明标准来解决,特别是当争议不是基于权利的正式冲突,而是基于误导性构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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