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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 · 民法典第1483条 · 商品同质性 · 汽车

FAW 诉 FAW:为什么相同商标在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得以维持

232 号分析报告(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俄罗斯专利商标局驳回针对第 889521 号「FAW」商标(第 01、04、35 类)的异议——标志相同,但汽车化学品与第 12 类交通工具不构成同质商品;公司名称与知名度论点被驳回。

2026年6月8日
FAW 商标异议——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第 889521 号,汽车与汽车化学品

第 1 部分:核心论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驳回了 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 公司的异议,维持了第 889521 号「FAW」商标在第 01、04 类商品和第 35 类服务上的法律保护。
  • 合议组认定,被异议证书项下的「FAW」标志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但未认定第 01、04 类商品与异议人更早注册的第 12 类商品具有同质性。
  • 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8 款的论点被驳回,理由是因异议人缺乏适当的利害关系,且 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 的公司名称与争议标志「FAW」之间不存在近似性。
  • 合议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因为中国公司的活动属于交通工具生产领域,而争议注册涵盖的是汽车化学品、燃料润滑油及相关商品。
  • 所提交的材料未能确认 FAW 标志及 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 公司本人在争议商标优先权日之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具有广泛知名度。

第 2 部分:法律分析

争议标的与异议依据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尽管存在更早的汽车品牌 FAW,仍维持了「FAW」商标在汽车化学品和燃料润滑油商品上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审理了 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 公司针对第 889521 号「FAW」商标法律保护提出的异议,该商标以 OIL TRADE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注册在第 01、04 类商品和第 35 类服务上。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第 6 款和第 8 款的规定。

异议人援引了其拥有更早在先权利的、注册在第 12 类商品上的「FAW」商标,以及该公司在俄罗斯交通工具市场的活跃存在。异议人认为,在与汽车使用相关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标志会产生混淆风险,并可能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权利人与中国汽车制造商之间的联系产生虚假认知。

基于第 1483 条第 8 款理由缺乏利害关系

在评估关于侵犯公司名称权的论点时,合议组认为,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8 款的前提是:争议标志与受保护的公司名称之间存在近似性、公司名称权在商标优先权日之前产生、以及该公司名称用于相同或同质的商品或服务。

合议组认定,CHINA FIRST AUTOMOBILE GROUP CORP. 的公司名称不包含「FAW」要素,且与被异议标志不近似。此外,合议组指出,提及该公司的俄罗斯代表不能证明公司名称权受到侵犯,因为公司名称专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得授予他人自行使用。因此,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8 款规定的理由而言,异议人被认定为缺乏利害关系人身份。

标志相同与商品同质性

在审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的论点时,合议组认定,争议商标「FAW」与第 300616 号商标相同,且与国际注册第 768150 号具有高度近似性。被比较标志的语音和图形特征被认定为一致。

然而,标志相同本身并不构成注册障碍。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 10 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162 段阐述的法律立场,混淆可能性由两个因素的共同决定: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的同质程度。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正是商品同质性的评估。

合议组详细研究了第 01 和 04 类商品(涵盖汽车化学品、技术用液体、添加剂、润滑材料和燃料)以及第 12 类商品(包括汽车、公交车、卡车、发动机和配件)的特性。

分析结果表明,被比较商品具有不同的物理性质、不同的功能用途,由不同工业领域的企业生产,并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汽车是复杂的耐用技术产品,而汽车化学品和燃料润滑油属于大众消费的消耗品。

产品购买条件的差异被赋予了重要意义。合议组指出,汽车通过经销商网络购买,涉及专业人员参与及后续的国家注册,而汽车化学品和燃料润滑油通过加油站、零售网络和专门商店销售。上述情况排除了消费者产生商品源自同一来源认知的可能性。

因此,尽管标志相同,但缺乏商品同质性排除了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的可能性。

知名度、误导性与裁决结果

异议人的另一个论点是关于 FAW 品牌在俄罗斯市场的长期存在以及设有官方代表处。然而,所提交的材料被认为不足以确认该公司在俄罗斯消费者中的广泛知名度。

合议组指出,所提交的信息主要来自维基百科材料、零散的统计数据、活动照片和经销商文件。同时,缺乏大规模广告活动、市场研究、社会调查或其他客观数据的证据来证实该品牌在争议商标优先权日之前在相关消费群体中的知名度。

在分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3 款第 1 项的论点时,合议组认为,「FAW」标志本身不包含关于商品生产者、性质或产地的信息。此外,异议人未能证明消费者将「FAW」标志唯一地理解为指向中国交通工具生产者。

考虑到缺乏商品同质性、品牌知名度证据不足以及混淆可能性未经证实,合议组认定,没有理由认定争议注册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第 3 部分: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的评论

本决定对汽车品牌权利人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因为它展示了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在证明注册的《国际分类》类别之外的商品同质性方面采取的相当严格的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异议人实际上证明了标志的最高近似程度——争议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的 FAW 商标相同。然而,即使这样也不足以撤销注册。关键因素在于缺乏能证明消费者将交通工具与汽车化学品关联到同一商业来源的证据基础。

对于知名汽车品牌的权利人,本决定包含一个重要信号:仅针对汽车和配件注册商标并不能自动在相邻市场(发动机油、技术用液体、汽车化学品、燃料及其他相关商品)获得保护。在实践中,我们建议提前在第 01、04、35 类以及与车辆售后维护相关的其他类别中构建扩展的注册组合。

关于证明标志知名度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合议组实质上指出,关于产品供应、参加展览以及存在官方分销商的信息本身并不能确认品牌在俄罗斯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在类似争议中,建议形成综合的证据体系,包括市场研究、广告预算数据、媒体覆盖率信息、社会调查结果和品牌认知度统计数据。

对于在相邻商品类别中注册标志的人而言,本决定确认了在缺乏商品同质性和经证实的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即使相同标志也可以合法共存的可能性。同时,使用与知名汽车品牌相同的标志仍然不可避免地是一个高风险领域,因为如果存在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基础,类似争议的审理结果可能会相反。

此类案件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异议人证明品牌扩展至相邻商品类别的市场实践以及相关商品与特定交通工具生产者之间存在稳定联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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