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核心论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驳回了针对国际注册第 1790339 号「PLENA」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异议,认定其与权利人系列商标「PLONQ」未构成近似至混淆程度。
- 尽管认定第 34 类商品以及第 09 类和第 11 类相应商品具有高度同质性,合议组仍以语音标准存在差异为由,得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认定,「PLONQ」标志被消费者确切地感知为 [plonk] 而非 [plona],该事实已通过该标志在民事流通中的实际使用以及互联网信息得到证实。
- 合议组指出,「PLENA」与「PLONQ」均为臆造词,该性质消除了语义近似标准,因此标志的语音感知具有决定性意义。
- 如果系列商标的基本文字要素与争议标志不近似,则当事人拥有带有共同主导要素的一系列商标本身并不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第 2 部分:法律分析
程序框架与异议依据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以及《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争议审理与解决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了针对国际注册第 1790339 号「PLENA」商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法律保护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依据是 ALPHABET LABS DMSS 公司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规定的论点。异议人认为,注册在第 34 类商品上的「PLENA」标志与其拥有优先权且在电子烟、电子尼古丁输送设备用液体以及相关商品和配件中使用的「PLONQ」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至混淆程度。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组确认了异议人具有利害关系,因为异议人对作为引证商标的先前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同时,合议组特别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2012 年 4 月 3 日第 16133/11 号裁定中阐述的法律立场,根据该立场,任何能够确认其对终止争议标志的法律保护存在实际利害关系的人均可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商品同质性
在分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的适用性时,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依据的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标志近似至混淆程度,以及所使用商品的同质性。
合议组认定,被比较标志的商品清单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争议商标「PLENA」注册用于第 34 类的电子烟、电子烟用液体、烟弹、调味剂及相关配件。而引证的「PLONQ」系列商标注册用于第 09、11 和 34 类的电子烟、烟草加热装置、含尼古丁液体、雾化器及其他相关用途商品。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认定商品具有高度同质性,指出争议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条件及分销渠道方面均一致,并可能被消费者认为源自同一生产者。
然而,商品存在同质性并不足以作为得出混淆可能性结论的依据,因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标志本身近似的分析。
语音标准与实际市场感知
在评估近似性时,合议组遵循了《规则》第 41 和 42 条,以及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 10 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162 段中的解释。其中指出,混淆可能性取决于标志近似程度与商品同质性的综合判断,即便存在个别差异,如果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标志之间的联想关系,混淆仍可能发生。
在本案中,语音近似标准被赋予了重要意义。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指出,「PLENA」标志被感知为 [ple-na],而引证商标被消费者感知为「PLONQ」,其语音为 [plonk]。异议人关于该标志可能被感知为 [plona] 的论点被驳回。
同时,合议组援引了「PLONQ」商标在民事流通中的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在专业互联网资源上展示该标志,其拼写为「PLONQ」并伴有稳定的语音表达 [plonk]。上述情况被认为足以形成消费者对争议元素的明确感知。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还指出,「PLENA」和「PLONQ」均为臆造词,不存在独立语义含义,因此语义标准对最终近似性评估不产生重大影响。由于「PLENA」标志为常规字体,图形标准也被认定为次要。
通过比较分析,合议组得出结论:两个标志在元音和辅音构成、音节数量及重音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不同的整体语音印象,在消费者意识中不会相互关联。
系列商标与裁决结果
关于异议人拥有带有共同主导要素的系列商标的论点也得到了单独审议。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确认存在「PLONQ」系列标志,但同时指出,如果系列商标的主导要素与争议标志不近似,则拥有系列商标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根据异议审理结果,合议组认定不存在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3 条第 6 款第 2 项的依据,并维持了国际注册第 1790339 号的法律保护。
第 3 部分: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的评论
本评论所涉决定对于在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及相关商品市场开展业务的权利人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因为它展示了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在评估臆造标志语音感知方面的现行方法。
首先,我们注意到,即使认定了商品具有高度同质性,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也并未自动推导出存在混淆可能性。在实践中,这证实了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稳定趋势:决定性因素往往是终端消费者对标志的感知,而非个别字母元素的形式吻合。
在本案中,引证标志「PLONQ」实际使用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实质上不仅依据抽象的图形分析,还依据市场对该品牌的真实感知。这对权利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号:在商标维权时,必须构建能够证明消费者对标志已形成的语音及商业感知的证据基础。
对权利人的建议
- 提前确保品牌在广告、营销材料、包装及网络空间中具有统一的定位——发音或感知上的任何模糊性,日后在近似性争议中均可能被用于对抗权利人。
- 拥有系列商标本身并不能保证成功对抗近似标志,须以共同主导要素与争议标志近似为前提。
- 进行全面的事前检索分析时,除图形与字母组合标准外,还应考虑商业流通中竞争标志的实际语音。
- 在规划异议或维权策略时,应分析电商平台、专业网店、广告活动及用户对品牌的感知。
对于企业而言,本决定也揭示了在选择人为构造的文字要素作为标志时存在的特定风险。在实践中,权利人往往试图对其商标可能的发音变体进行扩大解释,但行政实践越来越侧重于市场对品牌的实际感知,而非假设性的解读情景。
此类争议的前景将直接取决于证据质量。对标志进行形式比较已不充分。行政机关和法院越来越注重评估消费者的实际行为、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争议标志在民事流通中的实际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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